熟悉足球的球迷一定对“封闭式训练营”这个词很熟悉。为了在90分钟的比赛时间内展现出最佳状态,足球俱乐部往往在赛前采取封闭式集训,严格控制运动员的训练、饮食、作息等。
那么,足球运动员在封闭式训练休息期间是否会因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视为工伤?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足球运动员,裁定撤销被告人社局不予承认工伤的决定和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重新作出决定。确定。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不幸的是,运动员在封闭训练营中突然死亡
小伟是一家足球俱乐部的签约球员,住在俱乐部提供的宿舍。根据俱乐部安排,其签约球员将于2017年7月16日参加联赛,所有球员需提前两天进行封闭训练。 7月14-15日属于闭训期。
7月14日晚,小伟和室友住在宿舍里。第二天一早,室友发现小薇仰面躺在床上,打电话后没有任何反应。急救中心赶到,确认小薇已经死亡。随后,俱乐部就小伟的死亡申请了工伤证明。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2017年12月12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认定小伟为“因剧烈运动、高温等因素诱发的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急性死亡”。
2018年1月16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承认工伤决定,并发送给有关各方。小伟父母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2018年4月1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小伟父母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小薇的父母认为,小薇的死符合工伤认定。根据俱乐部的规则和安排,小伟于2017年7月15日回到球队进行封闭训练,这是一个工作时间;在此期间,他不被允许外出。魏死于工地;小伟生前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符合猝死条件。
被告某区人社局认为,在封闭培训期间,也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分,休息期间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为其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为何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审判长孙中云表示,如果足球运动员在封闭训练期间的休息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一))《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这种情况,需要根据足球运动员的职业特点和封闭训练期的特点来确定。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不能无限扩大和概括,也不能严格限定于日常办公时间、办公区域、地点,而应考虑相关性去工作。 例如,本案中的“准备”是确定“封闭培训期间宿舍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职位”的重要考虑因素。
其次,足球运动员在封闭训练期间的休息时间是特殊的。足球运动员在封闭训练期间进行的训练、理疗和休息活动足球运动员,是为了调整自己的状态,为比赛做准备。应该把它们看成一个整体,劳逸结合不能完全分开。因此,这段时间的约束休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休息时间”,具有明显的工作因素干预。
最后,认定工伤是对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的扩展保护,其制度价值本身具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果关系。在这一价值原则的支配下,当一个法律事实的认定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时,应采用对劳动者有利的理解。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员的封闭训练期是为比赛做准备,具有强制、临时、紧凑、集中、封闭等特点。在此期间,足球俱乐部严格管理足球运动员的作息、饮食和训练。小伟应俱乐部要求进行封闭式集训,目的是为即将到来的比赛做准备,这与工作息息相关。同时,基于封闭式训练和准备的完整性,劳逸结合不能完全分开。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小伟的行为超过了期间应采取的准备因素,则应视为小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猝死。
据此,浦东法院裁定撤销被告人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和被告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人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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